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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2017/03/03  点击:[]

天津促进就业优惠政策

1 健全高校就业指导体系

各高校应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纳入课程管理并给予相应学分认定。

各高校应将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摆在高校教育体系的重要位置,自第一学年起就设立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同时给予相应学分认定。

各高校应广泛聘用熟悉大学生情况、了解职场需求的社会各界人士和专业教师,建立实施职业指导导师制度,帮助每一名大学生制定个性化的就业计划,尽早确定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各高校应进一步提升就业指导部门建设水平,根据大学生特点和个性化需求,创新就业指导模式,完善就业指导措施,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有关部门适时提供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情况,促进高校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就业指导业务培训,积极宣讲就业形势和政策措施,会同高校共同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2 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实习制度

在校大学生就业实习期间,高校应为其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

3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

各高校应结合专业设置情况,将就业技能培训纳入课程教育体系,逐步建立学历和职业资格“双证书”制度,对大学生参加市政府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内培训项目,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相应学分认定。

大学生可根据个人职业规划和学业情况选择参加2次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或向市公共实训基地和大学生实训示范基地申请参加技能实训,对培训(实训)后经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培训、鉴定补贴和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我市生源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以及在校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技能培训的,市政府按培训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4 引导用人单位吸纳毕业生就业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小微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补贴。

对小型微型企业当年新招用城镇登记失业(含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现有职工总数20%以上的,每招用1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每户每年不超过20万元。

对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吸纳城镇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1年补贴。

5 鼓励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

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时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基层机关考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和市属事业单位选聘人员时,可优先考虑已进入基层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对到县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其在校期间申领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由市和服务所在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按50%的比例代为偿还。